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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第二次颁发)

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长治至平顺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资金的使用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项目合同文件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计量支付管理目标。严格管理工程资金、合理使用工程资金、规范资金拨付程序,使工程计量规范化、程序化,真实、准确地反映投资完成情况及对本工程建设投资的控制情况。

第三条准确计量是保证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就可得到应得的付款,是承包人履约合同的一种表现。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技术规范、补遗书、图纸、工程量清单进行计量支付,做到不漏计、不多计、不重计。

第四条计量支付是贯穿于本项目始终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证工程按质、按期完工的重要条件,是建设资金使用和结算的重要依据。参加本项目建设的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以科学管理、如实填报、严格审批、准确计量的态度对待计量支付工作,确保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就可得到应得的支付款。

第二章工程计量

第五条计量范围

1、工程量清单及修订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

2、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应支付费用;

3、工程变更令中的内容。第六条计量依据

1、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

2、施工设计图及变更(完善)设计图;

3、中间交工证书、质量检验凭证;

4、有关计量补充办法(协议);

5、合同文件中规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缴费凭证;

6、经有关审批机构同意的其它内容。第七条计量原则

1、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计量;

2、合同中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项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它细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建设单位不另行支付;

3、按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同意的计量方法计量;

4、对新增工程单价套用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单价。如果新增工程量单价在工程量清单中无单价,由工程管理部套用投标标底预算材料单价,根据预算编制办法编制;

5、工程的各种实验、检查、检测、验收手续必须齐全;

6、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允许计量;

7、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不允许进行计量;

8、变更工程的计量必须有建设单位签发的工程变更令,并且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齐全;

9、工程计量支付报表填报准确、附件齐备、上报准时;

10、每期计量支付金额在扣除质保金和开工预付款后应不小于2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工程计量应采用合同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当因工程变更出现新的项目时,应采用变更工程相应的技术规范规定或补充协议中经双方协商确定的计量单位。

第九条工程计量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同时阅读。

第十条除经设计变更批准(书面指令)外,凡超过图纸所示的任何尺寸,都不予计量与支付。凡技术规范规定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有关支付项中,均不单独计量。

第十一条计量方法除应符合技术规范中相应章节的“计量与支付”条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

第三章计量方法

第十二条第100章总则按“总额”计量,除保险费及税金外,各项目号的最终计量不得超过其对应的“合价”,若无补充协议另行约定,应根据技术规范中的条款进行计量。

第十三条路基工程挖方、填方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分段为计量单元。

第十四条路基挖填方按设计要求开挖填筑断面计算数量的90%进行计量,余下的10%待路基成型并通过权威部门验收并移交后全部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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