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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第二次颁发)

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的计量与支付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交公路发〔2009〕94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参照epc总承包部合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工程的计量、支付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发包人负责本工程项目计量、支付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由jl

1、jl2总监办负责。并接受省交通委员会及其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项目编制规则要求,计算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其他项目及其相应工程量的表格。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是本项目计量支付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其编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

1.工程量清单的项目设置。按照统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内容而制定,以保持本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编码的统一性和连贯性,为造价指标分析、投资管理等工作提供依据。

2.工程量清单数量的计算。按施工图中设计资料给定的数量,通过工程量计量规则计算得到。工程量是指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所表示的建筑工程各个分项工程或结构件的实物数量。

3.总承包部应当以合同段为单位,按相关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报监理审核

第三章工程计量

第六条本项目工程计量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计量的对象是符合合同文件或设计图纸或变更指令要求,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符合相应规范要求,具有相应证明资料的工程。工程量计量必须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计量。

第七条工程计量的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及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按设计变更审批程序报批后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合同文件规定的其他各项费用的项目。

第八条工程计量的依据包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纪要、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补充协议书、工程变更令、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有关计量的会议纪要、索赔审批表等。

第九条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提供计量所需的资料,并与其共同计量,本项目计量周期为一个月。

第十条工程计量的程序为承包人申请(每月22日前递交本月完成工程资料)→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核)→总监办合同部(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批准。第十一条工程计量申请的主要文件包括中间计量表、工程量计算表、工程分项开工申请批复单、检查申请批复单、工程质量检验表及有关评定意见、工程变更令、中间交工证书和相应的竣工图纸等。

第四章证书和支付

第十二条支付是指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所有支付价款,包括工程价款、动员预付款、计日工、暂定金、保留金、索赔金、价格调整、迟付款利息等。

第十三条前期支付

1.动员预付款按合同文件规定支付和扣回

2.保险按照合同规定,先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审验承包人的各项保险证明并签发支付证明。发包人在接到该项支付证明和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第十四条期中支付

1.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每月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本月的用款计划,在每月25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由总承包部总经理签署的、按监理工程师批准格式填写的下月用款计划单一式九份。用款计划单包括以下项目,承包人应逐项填写清楚:

(1)开工截至上月末止已完成的事实工程量及价款;

(2)上月完成的工程量及价款;

(3)计划本月完成的工程量及价款

(4)计划本月应支付的暂定金额价款;

(5)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6)上月应扣除的保留金和动员预付款;

(7)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2.合同中途终止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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