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第二次颁发)
工程款计量支付
1.工程款计量周期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常用的方式为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当采用分段结算方式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工程分段划分,付款周期应与计量周期一致。
2.工程计量的原则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3.工程计量的要求
承包人应在每个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完成后向监理工程师递交上月或上一工程段已完工程量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核对已完工程量,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按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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