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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祁连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保证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合理调配资源,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逐步使车辆管理正规化、规范化,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为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车辆编制

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公务用车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第四条各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数依据《祁连县党政机关单位公务用车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部门主要职责、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实际工作需要加以核定。

第三章车辆购置

第六条各单位、各部门更新、购置编制内车辆时,需

1要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中注明。

1、更新车辆的理由;

2、更新车辆的资金来源。申请报告由县监察局、审计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统一上报县政府,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县财政安排专项购车经费。

第七条单位处置车辆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财政处置,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各单位无论是财政性资金或单位资金购买的车辆,还是无偿调拨、捐助的车辆,都必须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帐目,严格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未经同意擅自购买、处置、调拨的车辆一律追回收缴县财政局,并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给予处罚。

第十条各单位公务用车严格按核定的车辆编制数配备。第十一条车辆配备严格按国家有关公务用车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车辆配备原则上为国产车。

第十三条车辆更新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行驶里程达30万公里或年限到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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