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2011】
367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效果,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预期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条奖励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五条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
(三)节能量在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
(五)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六条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中西部地区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等。
第四章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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