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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的约束性指标,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效果,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预期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条奖励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五条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

(三)节能量在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

(五)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第三章奖励标准


(未完,全文共2517字,当前显示81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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