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热管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供热管网建设资金的管理,保障城镇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区空气质量,保证居民冬季供暖需求,根据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供热管网建设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供热管网建设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旗供热办负责全旗城镇供热管网建设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城镇供热管网建设资金用于乌丹镇内集中供热工程的热源厂、供热管网、公共热交换站等供热建设工程和已有住宅建筑中居民用热户的用热设施的建设。
第五条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和下达的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每年年初,河南艺术中心建设工程办公室按照省财政厅关于预算编制的方法和要求,编制当年项目建设资金支出预算,经主管部门省文化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第五条河南艺术中心建设资金支出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列入当年省级财政支出预算,于每年3月底前予以下达。供热建设资金收缴标准是:
三、年度预算的执行管理
第六条河南艺术中心建设工程办公室在工程和设备招标前,依据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将招标文件及工程标底造价或施工图预算报经省文化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经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招标文件、工程标底造价、施工图预算方可作为工程和设备招标、签订施工和设备合同、拨付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七条河南艺术中心建设工程办公室依据投资计划、支出预算、施工或设备合同等,按实际进度及时提交拨款申请书,并附施工或设备合同、付款会签单及工程监理签发的工程款支付证书等相关资料,经省文化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第八条省财政厅在收到经省文化厅审核的拨款申请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拨款金额和办理拨款手续,将资金直接拨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供应商。
第九条省财政厅按预算资金的10%,预留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尾款,待工程竣工结算经省财政厅审定后拨付。第十条河南艺术中心建设工程办公室按照初步设计概算确定的项目管理费用总额和工作进度,编制项目管理费年度支出预算,经省文化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省财政厅根据审定的年度支出预算,按季度将项目管理费直接拨付河南艺术中心建设工程办公室。
第十一条河南艺术中心建设工程办公室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容实施,凡涉及标准、规模、投资调整和设计变更等事项,必须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同时抄报省财政厅。超出初步设计概算分项投资额度的或概算外项目,省财政厅不予拨款。
四、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年度终了,河南艺术中心建设工程办公室应按照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并附文字说明,经省文化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竣工后,河南艺术中心建设工程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施工、监理各方认真编报工程竣工结算,经省文化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经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项目按设计要求建成后,河南艺术中心建设工程办公室应按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申请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省文化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审定后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省文化厅,再由省文化厅批复河南艺术中心建设工程办公室。河南艺术中心建设工程办公室收到批复后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债权债务清理手续。
五、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河南艺术中心建设工程办公室应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按照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单独记帐、单独核算,并配备专门的基建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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