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政策法令
马达加斯加外汇管理法令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总统府关于颁布《外汇管理法》的法令
2006年8月2日第2006-008号
宗旨概述
1967年12月28日第67-028号法令及其1973年9月10日第73-053号关于补充和修改该法的实施细则以及1993年3月30日第93-010号法令,曾一度成为马达加斯加与外国进行金融业务往来的基本法。自1996年9月开始,马达加斯加采取取消对外日常支付业务的限制措施,并且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章程第8条规定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从战略上考虑,这项改革需要取消所有的外汇限制措施,并需制订新的规章以建立进出口贸易新的政策环境。但必须承认,以前的法律规章和后来为满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章程第8条规定而制订的新的条例之间尚存在着对外汇管理法律理解上的不一致性。为此,特制订马达加斯加外汇管理现行法律。
制订本法的主要目的是:
-进一步明确与现行外汇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使之适应国家经济政策变化以便与世界经济相融合。国家将逐步实行经济自由化的战略政策。
本法令主要的创新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马达加斯加处理对外金融关系的名词定义;二是表明了马达加斯加在开放资本交易市场和引进期货交易机制方面的态度。这就是颁布本法令的目的。本法令于2006年7月13日经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讨论并表决通过。依据《宪法》和最高宪法法院2006年7月27日第12-hcc/d3号决议,共和国总统特颁布本法令,条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依据本法令,有关名词定义如下:外国:马达加斯加以外的所有国家。
授权的中介机构。所有经马达加斯加财政部批准、并依据法律细则从事外汇兑换等业务的基层银行和办事处。
外汇兑换处:取得金融及银行监督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可从事以下业务的公司或机构:
1、受理外汇现汇及旅行支票的买卖业务;
2、受理银行账户或银行支票项下的外汇支票兑现业务;
3、受理在马达加斯加银行开设的外汇账户项下的外汇买卖业务。
资本交易。上述经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在外国的马达加斯加侨民或本地非常住人口的财产清算、转让及遗产的变化和投资等业务。
日常业务的支付:不涉及转移资本金的支付项目,尤其是:
1、所有与外贸业务和其它日常业务有关的付款,包括银行的短期正常便利服务项目及其贷款项目;
2、办理涉及其它投资类业务产生的纯收入或利息的支付项目;
3、办理分期还款或降低直接投资等业务所发生的支付项目;
4、办理涉及承担抚养家庭义务所发生的汇款项目。
常住居民。在马达加斯加拥有核心利益的自然人,以及在马达加斯加设有企业的马国或外国法人。那些自然人,不包括在马达加斯加任职的外国公务员,自其在马达加斯加安顿下来后即具备了常住人口的资格。
在马达加斯加拥有核心利益的自然人。所有在马达加斯加拥有主要住所,即他们经常居住的场所的自然人。
取得常住居民资格的自然人:自其可以证明在马达加斯加实际拥有居住条件之日起计算。非常住居民:那些核心利益在外国的自然人和在外国拥有企业的马国或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在其在外国居住后即符合非常住本国人口的资格,但马达加斯加派驻外国的公务员除外。非法兑换:那些没有在国家批准的中介机构和外汇兑换处进行的外汇兑换交易。外币:所有阿里亚里货币(马国法定货币)以外的货币。外汇市场:可以就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进行兑换交易的场所。
货币黄金:由马达加斯加中央银行保管的金条,无论其是马国货币还是外国货币。外国直接投资:由非常住本国的自然人在马达加斯加建立一家新的公司或购买由马达加斯加人或外国人拥有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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