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行业管理,改善农民生存条件,加强项目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顺利完成,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
45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发【2007】
17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在乡镇场、村组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全县各类农村供水工程(含跨乡镇场)包括乡镇场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发改部门等有关部门做好规划的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工作。水利部门等有关部门做好工程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实行监察督查。卫生部门负责确定急需解决的饮水不安全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财政资金的筹措,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负责农村饮水水源地的环境监测和管理。各受益乡镇场主要负责饮水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农民1
自筹资金的收取及投工投劳等工作。
第四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要统筹规划,要与区域供水规划,乡镇场、行政村布局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监管并重,避免重复建设和其他浪费。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安排范围在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实施规划内。新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为实施乡镇场以下供水管网、增压设施,以及近期难以与区域供水衔接地区兴建的集中供水厂、打井等。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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