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文明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明村的建设和管理,使文明村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村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经自我申报、组织推荐、社会认可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评定,由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最高荣誉。
第三条创建文明村活动,是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目标任务落实到农村基层的有效载体,是新时期党的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方式,是扎实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大力提高农村文明程度、公民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有力手段。
第四条创建文明村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持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以提高农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主要任务,全面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科学文化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和环境面貌建设,全面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进步。
第五条创建文明村活动,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以文明家庭创建为基础,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切实使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的各项任务进村、入户、到人。在文明村创建工作中,要突出加强新农民教育,把提高农民素质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要一切从实际出发,从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真抓实干,不搞形式主义,不增加农民负担。
第六条创建文明村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文明村建设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列入农村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证其必要的投入,要把文明村建设列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把文明村创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章文明村基本条件
第七条全市所有行政建制村均在创建文明村之列。第八条文明村的基本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村领导班子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定贯彻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各项制度健全。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班子成员团结协作,注重自身建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以身作则,开拓创新,科学决策,公正廉洁,公道正派,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融洽和谐。
(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思想教育工作网络健全,规划目标明确,工作制度完善。加强对农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政策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宣传“二十字”基本道德规范,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修订和完善村规民约,突出抓好诚信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教育。移风易俗,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促进农村形成团结互助、扶贫济困、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良好风尚。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得到切实加强,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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