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等文件精神,就桐乡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桐乡市政府产业基金(母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由桐乡市人民政府主导设立,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桐乡市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桐乡市聚集,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机结合,推进桐乡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应体现以下功能定位:
(一)政策性。产业基金要充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经济发展战略,推动“四换三名”“两化”融合,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合作。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限制行业。
(二)引导性。鼓励产业基金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以及大中型企业合作,共同发起设立多种形式的子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的产业基金,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桐乡市实体经济。
(三)市场性。产业基金实行所有权、管理权、运营权相分离的管理运作体制,桐乡市各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产业基金的监督管理,指导产业基金开展投资并做好对接服务,不干预产业基金具体管理和运作,充分发挥基金专业化管理团队的独立决策作用,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
第二章产业基金设立和资金募集
第四条产业基金设立符合桐乡市产业政策导向,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并符合桐乡市产业集聚特点、扶持发展需要和桐乡市政府财力状况,由桐乡市财政局牵头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设立产业基金,并报桐乡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为财政出资,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经清理保留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深化财政存量资金改革盘活的部分存量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与基金投资收益等。
第六条产业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首期出资不低于5亿元。基金规模根据桐乡市财力情况和运营绩效,经规定程序审批后逐步扩大。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产业基金设立桐乡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市长担任主任,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市政府办、金融办、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办)、审计局等部门参与管委会,负责对基金的管理监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并按年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产业基金年度运行情况。
第八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在财政局,负责基金决策机构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相关成员单位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为管委会提供决策建议。
第九条财政局会同其他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加强对基金运作与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
(一)市政府办负责对产业基金的信息公告。
(二)金融办负责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参与基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同时对产业基金进行业务指导、方案审核和监管。
(三)发改局负责围绕桐乡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方向。
(四)经信局负责对桐乡市产业基金进行综合指导与协调,协调解决产业基金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五)科技局负责培育科技创新项目,优化产业基金布局,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桐乡产业基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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