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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交流材料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完善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结合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以下简称《瓶规》),现就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

(一)关于新《目录》中压力管道介质范围

新《目录》的压力管道定义中“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所指的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不包括液化气体、蒸汽和氧气。

(二)关于新《目录》中压力管道元件类别和品种。列入新《目录》的压力管道元件公称直径均应大于等于50mm。

1.新《目录》中的“球墨铸铁管”不包括该品种以外的其他铸铁管;

2.新《目录》中增加“复合管”品种,具体包括金属与金属复合、金属与非金属复合、非金属与非金属复合三类;

3.新《目录》中“金属阀门”品种中典型产品包括:调压阀、调节阀、闸阀、球阀、蝶阀、截止阀、止回阀、疏水阀、隔膜阀、节流阀、旋塞阀、柱塞阀、低温阀、减压阀(自力式)、眼镜阀(冶金工业用阀)、孔板阀(冶金工业用阀)、排污阀、减温阀、减压阀等;

4.新《目录》中“旋转补偿器”品种不包括原《目录》中的“特种型式金属膨胀节”;

5.新《目录》中不包括原《目录》中的“铸造管件”“汇管”“过滤器”“特种型式金属膨胀节”“金属波纹管”“紧固件”“阻火器”品种以及“压力管道支撑件”“压力管道材料”

(三)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许可项目及级别表中所列的铸铁管、有色金属及有色金属合金制管件、铸造管件、管接头、金属软管、弹簧支吊架、紧固件、汇管、汇流排、过滤器、阻火器、其他元件组合装置(除污器、混合器、缓冲器、凝气(水)缸、绝缘接头)、低温绝热管、直埋夹套管、阀门铸件、锻制法兰的锻坯、锻制管件的锻坯、阀体锻件的锻坯、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管材原料、聚乙烯复合管材原料、聚乙烯管件原料、聚乙烯复合管件原料等未纳入新《目录》范围,制造上述压力管道元件不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新《目录》将紧急切断阀划入安全附件种类,由总局负责实施制造许可,不再划分级别,但应限定其产品参数范围,其许可条件暂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中阀门的许可条件要求执行。

新《目录》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级别品种见附件1。

(四)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

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暂缓实施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3〕583号)要求,《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d7001-2013)暂缓实施。但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应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d7001-2005)的规定继续实施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五)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企业换证时,原则上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如果换证企业已按现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完成了相关产品的型式试验,并且相关产品的参数、结构、工艺没有发生变化,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监督检验,已经实施了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换证时可免做型式试验。

(六)关于压力管道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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