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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82205

【发布文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日期】

1995-03-30【生效日期】

1995-03-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贵阳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1995年3月3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出版物。

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经营活动”,是指从事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

第三条第三条凡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贵阳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贵阳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工商、公安、广播电视、税务、物价、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文化部门进行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由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核验、发证。

第六条第六条经营音像制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备、资金和管理人员;

(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城镇放映场所的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农村不少于15平方米,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要求

第七条第七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经营的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第八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批发和放映活动,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的单位,向所在地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审批、发证,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从事音像制品批发、放映的单位,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上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证

(三)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未完,全文共2681字,当前显示8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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