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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是。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支持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发挥资金效益,有效促进就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财政补助;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财政专户利息收入;

(四)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从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第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工作

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就业资金的投入。

第六条

省财政将根据各地就业情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相关因素,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市县就业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拔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第八条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求职和特定岗位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创业扶持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除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外,在资金结余的情况下有关支出项目可相互调剂使用。

第三章

职业介绍补贴

第九条

补贴范围。要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全额供给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站)

(以下简称“职业中介机构”)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咨询服务等免费就业服务的,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当地人创资源社会俟障、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条

补贴标准。职业中介机构按季申报职业介绍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0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120元/人;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省内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5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200元/人。

第十一条

补贴程序。职业中介机构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中介补贴申请表、经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本签名的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或用工证明复印件、接受就业服务人员《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身份证》、《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年度高校毕业生证明等有效证件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当地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相尖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第四章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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