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规定
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定
(试行)国家林业局2006年6月
l总则
1.o.1为规范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精神,依据《林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简称《编制规定》)及有关林业法规和建设标准,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其他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可参照国家和本规定执行。其中,营造林项目设计,依照本规定执行;对于涉及建筑工程、工业
项目建设内容的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除应满足本规定适用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1.0.3当工程项目中有本规定未列入的内容时,可参照本规定。当设计合同对初步设计深度另有要求时,初步设计审查应同时参照本规定和设计合同的要求。
1.0.4初步设计审查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设计概(预)算书和工程主要设备材料表等四个方面。深度要求严格遵循《编制规定》。
1.0.5初步设计审查应遵循下列原则l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2符合林业发展总体建设规划。3有效促进和提高林业综合效益。4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1.o.6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审查,是指审查部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初步设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内容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1.0.7初步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审批或使用。2审查程序与主要内容
2.o.1建设单位送审初步设计时,必须提交的文件资料1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审查初步设计函件(正式公文,原件)3份。
2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说明书、设计图纸、工程概算和工程主要设备材料表,均为原件)5套。
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凡涉及森林(林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初步设计,应同时附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森林(林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4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复印件)。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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