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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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编辑来源:胜法网
中山市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
文号:颁布日期:2014-02-08
执行日期:201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2〕1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3〕1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大病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财政、税务、物价、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管、审计、民政、农业、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每月从上月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扣除按规定提取的省社会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市社会保险风险储备金后,剩余部分划拨1%作为大病医疗保险资金。
第五条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和侵占大病医疗保险资金,违者除责令如数归还外,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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