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附件1:
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经依法审批设立,在本省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下列范围开展消防技术服务:
(一)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根据单位委托,对消防设施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消防备案前的功能检测,对单位自动消防系统进行定期功能检测,判定消防设施状况,并出具检测报告。
(二)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根据单位委托,对单位自动消防系统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对各类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平时的维修保
养,使消防设施保持完好有效,并出具维修保养报告。
(三)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机构。根据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消防备案前、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营业前以及平时的电气产品及其线路进行检测并判定防火性能,出具检测报告。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依法吊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六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依法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省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法人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符合资质技术标准的注册资金、执业人员和相关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条拟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填写《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连同以下材料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机构章程;
(三)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四)营业场所及其所有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五)所有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书;
(六)资质技术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七)符合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
(八)2009年5月1日以来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实地核查,对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要求和资质条件的,应当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上填写同意的意见并加盖公章,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连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卷宗和单位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档案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审查不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要求或资质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不同意的理由并抄送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九条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要求,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受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
(未完,全文共4823字,当前显示143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