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小编推荐]
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92号),我省排污费征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污水中的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因子(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7元提高至1.4元。
(二)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项主要污染因子,仍执行现行征收标准,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每污染当量1.2元征收,化学需氧量、氨氮按每污染当量1.4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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