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工业商贸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和扶持措施
【发布单位】
汕头市
【发布文号】
汕府〔2004〕131号【发布日期】
2004-09-01【生效日期】
2004-09-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汕头市
印发汕头市工业商贸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和扶持措施的通知
(汕府〔2004〕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工业商贸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和扶持措施》业经第2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经贸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一日
汕头市工业商贸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和扶持措施
为进一步扶持我市工业和商贸业重点企业的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增长,建设经济强市,特制订汕头市工业、商贸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和扶持措施。
一、目的意义
通过认定工业、商贸业龙头企业并给予重点扶持,使一批工业和商贸业骨干企业上档次、上规模、上水平,增强国内外市场竞争力,增强对中小企业和市场的辐射带动能力,支柱产业的集约能力更强。
二、龙头企业条件
(一)工业龙头企业
1、企业类型。在我市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各种所有制工业企业。
2、企业规模和效益。近两年年产品销售收入平均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企业;年纳税平均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不包括社保费)。
3、技术条件。国家或省高新技术企业或省、市级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获得市级以上名牌称号。
4、企业信用。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守合同重信用。
5、安全和环保。近两年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二)专业市场龙头企业
1、市场类型。经市政府或受权部门批准,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投资设立,在工商部门领取市场登记证,并实行企业化运作的专业市场。
2、行业范围。依托我市特色产业或商品集散能力强的优势,主要从事粮食、农副产品、塑料产品、纺织服装及其他重要生产、生活资料流通的行业。
3、硬件设施。营业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包括交易场地、停车场、仓库等配套设施),具备交易结算、仓储运输、质量检测、加工等设施和条件;初步建立了网上信息发布、交易等电子商务平台。
4、市场功能。初步具备商品集散、加工、交易、价格形成和信息发布等功能。经营范围辐射粤东、华南地区以至全国,外向度高于同类市场。
5、企业规模。近两年年商品成交额平均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
6、企业管理。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有完善的市场章程和健全的管理机构,经营行为规范,交易公平、公开、公正;建立商品质量、营运的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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