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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37号),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河北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河北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协助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示范平台的条件

第五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包括。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业园区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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