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吉首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2013年2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36-2006)》和《吉首市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挖掘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城市道路是指吉首市建成区内的道路、桥涵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街头空地、管线走廊、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用地、桥梁、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及附属设施)。
(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许可工作。各部门管辖的城市道路按市政府明确的属地管理权限实施,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实施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三)城市道路挖掘工程行政许可后的监管按照设施、维护、管理分工,实行市、区两级监管。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级监管单位)负责市管城市道路上的挖掘工程现场监管;各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市政)部门、广场和风景区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级监管单位)负责各自分管的城市道路和广场、风景区道路上的挖掘工程现场监管,并接受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本办法中所称的挖掘人是指因管线敷设、调整道路功能等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挖掘施工单位、修复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城市道路敷设管线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顶管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道路完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
二、审批程序
(一)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人应根据管线类型、管径、埋深等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开挖面积,并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规定,持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填写挖掘道路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公用窗口提出申请。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一般7个工作日内办结。遇法定节假日或市内举办重大活动,可停止办理审批工作。
(二)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挖掘人应协助道路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召开道路挖掘协调会。在会上要做到六个明确:明确施工方案、明确回填材料、明确回填施工单位、明确安全措施、明确交接方法、明确现场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三)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应同步实施各种管线的敷设,避免重复开挖。
1、各类建设项目不应同一项目在同一路段上反复挖掘。凡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管线施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一次性申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办理行政许可,建设单位一次性实施城市道路挖掘工程。
2、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挖掘的,除按正常审批程序办理外,须上报市政府批准,并加倍收取挖掘费用(依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计〔2006〕135号文)。
3、通讯管线实行共同管沟建设,其它有条件的管线工程鼓励同沟槽敷设。
(四)对敷设各种管线的用户,申请挖掘主干道、快速路和穿越道路的,应当采取顶管作业,不允许开挖性挖掘。因地下管线或地质条件复杂,不具备顶管条件,确需开挖的,除按正常审批程序办理外,须上报市政府批准。对敷设各种管线的用户申请挖掘次干道和支路的,按正常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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