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经登记的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不得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享受国家给予事业单位的待遇。
第五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事业单位经依法批准成立后,应当在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第二章设立登记
第七条事业单位设立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活动场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规格、人员编制或者人数、业务范围、活动方式、经济性质、经济来源、资金总额。
事业单位登记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第八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三)有与其业务范围及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来源;
(五)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六)有国家授予事业单位管理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财产,有健全的财会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由有关部门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后,到该有关部门的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其他事业单位按其隶属关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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