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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4-6-49:56:3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水事业的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地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县级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执行。

制定或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水价分类与构成

第五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的不同,城市用水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各类用水包括的范围为:

1、居民生活用水。居民生活用水。

2、工业用水。工业生产企业用水。

3、行政事业用水。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用水。

4、经营服务用水。商业、宾馆、招待所、餐饮、物资、粮食、供销、外贸、信息、金融、房地产、书店、洗浴等用水。

5、特殊行业用水。桑拿、冲浪、足浴、室内游泳池、洗车、美容、舞厅等用水。

以上未包括的行业按使用性质划入相应用水类别。

第六条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以会计报表作为计算依据。

〈一〉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实际发生的购水费用)、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以及其它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二〉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税金是指供水企业应交纳的税金。

〈四〉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净资产=报告期资产-资产负债

净利润=净资产×净资产利润率

第七条输水、配水等环节中的水损可合理计入成本。

第八条污水处理成本按管理体制单独核算。

第三章水价的制定

第九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十条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为净资产利润率8~10%。具体利润水平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确定。

〈一〉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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