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6〕39号
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6月12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六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维护城市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供水、用水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城市供水和用水工作,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供水用水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对城市供水用水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规划、环保、水利、卫生、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环保、地质矿产、城市供水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城市供水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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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卫生、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供水水源和水质进行监测。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当设立水源保护标志或告示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接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设备、管材及配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下称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加快供水设施和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保障正常供水。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饮用水安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供水企业应限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对重大故障,应及时公告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抢修完毕后,供水企业对损坏设施应及时修复。
第十二条用户自行投资建设的结算水表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需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
结算水表和表箱由用户负责维护,应当保持内外清洁,箱盖完好,无压物。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坏的,其维修、更换等有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三条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询地下供水管网的分布情况,并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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