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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肥城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肥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肥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成伟

二○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现予公布,自

肥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及市政工程、装饰装修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前款规定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的产生、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监督施工工地路口硬化、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冲洗、保洁防尘等2措施的落实,查处违反文明施工管理的行为。

市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规划、定点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建筑垃圾开发和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章许可管理

第六条建筑垃圾实行处置许可制度。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建筑垃圾运输的数量、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与持有《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三)建筑垃圾处置费缴纳凭证;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须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建筑垃圾处置单位。中标单位凭中标文件、合同等,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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