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
细则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市容市貌,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下简称“三化”)进程,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昆明市主城四区、呈贡县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
其他县(市)、区和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参照本实施细则开展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包括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其职责是:
(一)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认真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执行,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建筑垃圾“三化”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统筹协调和年度考核;
(二)督促落实“两证、一书、一卡”管理制度。“两证”是指《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一书”是指《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一卡”是指《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三)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主城四区、呈贡县,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和建筑垃圾的临时调配,对上级督办的重点工程、跨县区的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工作进行协调,并负责上述区域《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的办理;
(五)协助市发改委按照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路程、消纳处置成本等,确定本市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等指导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六)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和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第五条昆明市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
(二)负责本辖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和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的初审工作,并报市级终审核准;
(三)负责建筑垃圾产出工地的监管工作,负责与建设业主单位签订《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督促签订“代保洁合同”,初审《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书》;
(四)负责本辖区工程弃土消纳场地和调拨工程弃土的监管,提出辖区内工程弃土的调剂、调拨初审意见,并报市级核准。
第六条规划、住建、国土、环保、林业、交运、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协助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一)规划、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场地选址建设工作;
(二)规划、国土、环保、林业、交运、交警等部门应当协助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擅自设置消纳场地、破坏环境、损毁林木、乱拉乱倒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市发改委负责确定本市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等指导价格;
(四)住建部门负责监督建筑垃圾产生者在建设工程造价中列明建筑垃圾处理的经费预算编制,负责推广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新型建材。
第二章建设施工工地管理
第一节建设施工工地开工管理
第七条建设施工工地是指建筑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园林绿化施工、房屋拆除施工、市政工程施工、修缮、装饰(公装)施工等施工现场。建设业主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建设施工工地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规划、施工手续或相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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