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
一、方案编制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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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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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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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设计;相关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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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
工作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要求专家组应对治理方案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审查重点内容:包括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工作量和工作精度是否满足要求;工作手段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是否相吻合;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是否清楚和客观、现状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目标任务是否合理、工程部署与措施是否可行、经费估算是否合理、结论是否正确。
二、基本概念
1、地质灾害为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条例明确强调了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为了明确职责,分清责任,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要有清醒头脑,不要把那些与地质作用无关的自然灾害列入地质灾害,特别要避免把人为造成的事故作为地质灾害。大家应该清楚,地质灾害防治的职责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事故的管理职责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江河堤坝和山洪灾害的管理职责在水利部门等等,特别千万不要把安全问题作为地质灾害。
2、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指受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的现象。主要包括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不要把矿山开采过程中造成的其他事故列入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3、含水层破坏:指地下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
等现象。
4、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改变了原有的地形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
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等现象。
5、土地资源破坏。采矿造成的土地资源、地质遗迹、人文景观及生态环境等的破坏。
三、评估范围与评估级别确定
•评估范围与评估级别确定
•评估区范围应根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确定(调查范围、评估范围和治理范围)。•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应根据评估区重要程度、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矿山地质
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综合确定,评估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见附录a。
•评估区重要程度应根据区内居民集中居住情况、重要工程设施和自然保护区分布情
况、重要水源地情况、土地类型等确定,划分为重要区、较重要区和一般区三级。•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根据区内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质构造、环境地质、
开采情况、地形地貌确定,划分为复杂、中等、简单三级。
•矿山开采规模按矿种类别和年生产量分大型、中型、小型三类。
四、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范围应包括采矿登记范围和采矿活动可能影响到的范围。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以收集资料和现场调查为主。地形测量、遥感、物探、钻探、坑
(槽)探与取样测试等工作。填好现状调查表。
•矿山概况:矿山企业名称、位置、范围、相邻矿山的分布与概况;矿山企业的性质、
总投资、矿山建设规模及工程布局;矿山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设计生产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储量、矿床类型与赋存特征;矿山开采历史和现状;矿山开拓、采区或开采阶段布置、开采方式(方法)、开采顺序、固体与液体废物的排放与处置情况;矿区社会经济概况、基础设施分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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