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辽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辽市劳社发[2007]21号
关于加强辽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规范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社会保障部(辽价发[2005]10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审批程序和制度
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单位和个人在获得筹设批准书并完成筹设的,应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同时提交相应申办材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申请后,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试行)》,对申请机构的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对已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业许可证》。新设立的学校要按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制
(一)规范办学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名称要规范,统一使用“辽阳市xx职业培训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二)强化办学质量管理和备案管理并做好招生广告的监督工作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按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专业(职称)培训层次开展培训,不允许擅自分立,不允许擅自改变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对于根据学员要求,需要在非审报县(市)设立教学点的,须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并报上级机关批准,同时,申请设立异地教学点的学校还必须将拟设教学点的办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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