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辽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厅对《黑龙江省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印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对新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并在民政部门进行非企业登记的,由审批机关按照《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组织进行评估,评估合格者,按照《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规范名称后,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合法证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学校应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
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要求:
(一)名称: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符合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
(二)地址。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三)负责人。经审批机关核准,能代表学校行使职权、按照学校章程合法选聘的校长。
(四)办学类型: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开办的培训专业(工种)名称和培训层
1次(例如中级烹调师)。
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在办学许可证副本的办学类型后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批准文号。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的批准文件号。
(六)有效期。审批机关按实际情况填写。
(七)发证机关。即审批机关。
(八)编号。编号为13位数,前6位数为黑龙江行政区域代码,其中1。2位数为省级代码(23),3。4位数为地级代码(见附件),5。6位数为县级代码(由各市地确定)。第7位数为批准的培训层次代码,“1”为国家职业资格一级,“2”为国家职业资格二级,“3”为国家职业资格三级,“4”为国家职业资格四级,“5”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6”为其他非等级培训。第8。13位数为学校排序。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内容若发生变化,发证机关应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
附件。省、市地、农垦总局3。4位数代码表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oo五年四月十四日
抄送。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05年4月15日印发
共印25份
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职业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2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未完,全文共3707字,当前显示120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