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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建设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株洲市地方海事局(港政运政科)

二、责任人

实施科长负责制下的岗位分工,科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本科室内工作负全责,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职责。其责任人为主管副局长、科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四、工作责任范围

具体负责株洲市辖区内进行港口区域外的码头建设审批管理工作。

五、办理条件

1、制定了港口区域以外的港口规划;

2、码头的建设必须与港口规划相符合;

3、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4、对涉及火灾、爆炸和毒害等危险性作业场所需经过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审批;

5、兴建码头相关的工程已获得有关部门(发改委、国土、环保、航道、水利、海事等)批准;

6、建设单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7、兴建码头的方案包括安全、环保等防护措施通过了可行性评审和安全预评价;

8、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六、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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