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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建设审批制度

泰兴市码头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为了规范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码头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凡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码头建设项目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和条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码头建设项目前置审查事项

1、水务局负责码头工程建设项目审查

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码头及设施,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先经水务部门审查同意。

主要审查内容。是否符合防洪规划、防洪标准、沿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

建设单位申报材料。工程建设方案,包括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形式、规模、用涂等。

2、交通局(航道管理站)负责码头建设审查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码头及设施,涉及航道范围的,还需事先经交通部门审查同意(一级至四级航道需经二省航道管理局审查,五级至七级航道需经泰州市航道管理处审查,等外级航道需经泰兴市航道管理站审查)。

主要审查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具体包括位置、规模、结构、地址等。

建设单位申报材料。申请书;码头所处位置的平面图、航道断面图、建筑设施设计图、立面图。

3、环保局负责码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

根据码头建设的用途及对环境影响的程度,由环保部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主要审查内容。委托有环评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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