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柘城县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根据城市绿化规划,通过专业绿化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现国家规定的各项城市绿化指标。
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研设计工作。推广城市绿化新技术、新成果,发展垂直绿化、屋顶、桥体绿化,讲究植物配置。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全县城乡绿化工作,县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具体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令和规章;
(二)负责编制城市园林绿化的系统规划和大环境绿化的规划;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审查;
(四)负责对城市临时占用绿地,砍伐、移植、修剪绿化植物和拆除花坛、花带、草坪、树木的审批;
(五)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审批和施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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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绿线”控制和绿化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七)依照《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依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对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揭发。对在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规划文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县园林绿化管理局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分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三)绿地系统布局;
(四)绿地指标;
(五)各类绿地规划;
(六)花草树种规划;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八)绿地规划的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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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严格按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和规划确定的“绿线”进行绿化管理,“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立项后,必须编制与工程项目配套的绿地规划建设方案,并报县园林绿化管理局审核。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县园林绿化管理局申报绿化建设许可手续。未办理绿化许可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开工建设。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按照国务院等有关文件规定,新建区的绿地面积应占总用地面积的35%以上;旧城改造的绿地面积应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以上,次干道绿化带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20%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道旁的防护林带宽度每侧不低于30米,有条件的地段可加宽到50米以上。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参照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应为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3%,以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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