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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县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单位】

82204【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1-09-23【生效日期】

1991-09-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1991年6月29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23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建设

第四章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是指运用园林工程及园林建筑技术、艺术手段,种植养护树木花草、改造地形、营造建筑、修筑园路等绿化、美化环境的活动。

第四条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含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风景名胜区、街道广场绿地、滨河绿地和行道树;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绿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的绿化和庭院种植的树木花草;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绿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第五条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第六条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凡有劳动能力的市民都有绿化城市的义务。

对园林绿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研究,培养科技人才,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园林绿化科技、艺术水平和病虫害防治能力。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从本市特点出发,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使市区与郊区绿化相联结,环城林带、滨河绿带与公园、风景名胜区相结合,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与街道广场绿地相照应,逐步形成点、线、面协调发展的绿化体系。

第十条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根据《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区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城建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区人民政府审查,市园林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审批。

公园、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编制,市园林管理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单位编制的园林绿化规划应报市园林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规划部门审查建设工程图纸,按规划红线、绿线核定绿化用地面积后,方可发放建设许可证。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各项新建设工程绿化用地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如下:

(一)大中型商业、金融建筑,中心区内为10%,中心区外为15%;

(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建筑,中心区内为20%,中心区外为30%;

(三)医院、疗养院、高等院校等单位,中心区内为30%,中心区外为40%;

(四)住宅建设,新开发区为12%,旧城改造为8%;

(五)污染严重的单位为30%,并按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六)其他建设工程,中心区内为10%,中心区外为20%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应因地制宜确定,并限期绿化。

第三章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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