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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在我国的发展与衍生问题5篇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购买和转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参与发行、购买、转让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发行

第五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单位为各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第六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各商业银行的储蓄机构只能对个人发行大额可转止定期存单。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全国经济发展状况和货币政策的需要,确定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计划,并根据各商业银行总行的申请,核定各商业银行的发行额度。各商业银行在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计划时,必须附上与指定经营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的证券机构达成的转让协议。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吸收的存款,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第九条对城乡居民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上定期存单,面额为1万元、2万元、5万元;对企业、事业单位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面额为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第十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期限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1年)。第十一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十二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存期内均按照存单开户日银行牌公布的利率水平和浮动幅度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存单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逾期部分不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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