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湖南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确保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真实和有效利用,根据《全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全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抽查验收、评价办法》,结合我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烟水配套、机耕路、密集式烤房、标准化晾房、烟用机械、育苗工场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从项目申请、选点、规划设计、上报计划、立项审批、公示、签订补贴合同、设立项目组、组织实施、施工现场管理、竣工验收、补贴资金兑现公示、资产移交、运行管护全过程所形成的,应归档的各种文件资料、影像资料、设计资料、监理资料等。项目档案既是烟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局、省局评价计划实施成效、统计基础数据的依据,是拨付资金和进行工程审计的基础,同时也是项目投产后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项目档案由综合类档案、文本档案、电子档案三部分组成。
第五条归档的档案资料要求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手续完备。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件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书写或绘制的材料),数据资料、档案卡应以光盘为长期储存介质。
第六条项目档案资料的制作、收集整理、归档应与项目实施同步。项目档案移交的时间:县、市两级烟叶基础办应在国家局统一验收前,向
上一级移交电子档案和档案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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