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关于深入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5-08
苏环科〔2008〕11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外经贸局、科技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提高开发区生态竞争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环保部、商务部和科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和《关于印发》(环发[2007]188号)的精神,在已有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各类开发区的实际,现就深入开展我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环保厅、外经贸厅和科技厅成立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科技处,成员由省环保厅科技处、外经贸厅开发区处和科技厅高新处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协调工作,以及推进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省环保厅、外经贸厅和科技厅鼓励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建。所有创建生态市(县)的地区,其辖区内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均应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其它地区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也应积极开展创建。今年,未开展创建工作的省辖市至少有一家开发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建。
具体创建要求及程序,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按《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7]188号)执行;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创建按《江苏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各级环保、外经贸、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协调。积极引导所在辖区内开发区走生态化改造之路,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创建生态工业园区;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支持和优惠政策;加强对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日常监督和管理,高标准完成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四、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应坚持“积极、规范、有序”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为指导,建立企业间的共生组合和产业链,建立并不断完善符合市场机制的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和服务等运作模式。
附件:江苏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环保厅江苏省外经贸厅江苏省科技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环保优先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苏发[2006]16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开发区发展水平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8]12号),促进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和深入开展,规范我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创建工作,参照环保部、商务部和科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07]1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生态工业园区是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及清洁生产要求而设计建立的一种新型工业园区。园区一般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和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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