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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长沙市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市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的申报、认定和监管,充分发挥示范园在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型创新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是指长沙市域范围内,建设标准先进、机制体制科学、产业特色鲜明、要素充分聚集、三产深度融合、品牌效应突出、经济效益显著的现代农业产业园。

第三条

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应根据市农业委制定的《长沙市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创建规范(试行)》进行创建。对达到创建规范要求的示范园,经市农业委严格考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后,认定为长沙市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

第二章

第四条

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申报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创建主体。创建主体须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

2、规划建设。园区须根据长沙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土地利用规划、现代农业发展规划、《长沙市现代农业产业—

2—

示范园创建规范(试行)》等要求进行设计与建设,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清晰,生态环境优美;

3、主导产业。园区主导产业须特色鲜明,发展规模适度,设施装备先进,科技支撑强劲,基础设施配套完善。主导产业为粮食、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畜禽、水产、农产品加工等八大产业;

4、产业融合。园区产业链条完整,一二三产业融合度高,经济效益好,示范带动能力强;

5、质量监管。园区主导农产品应进行“三品一标”认证,实行标准化生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可控。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抽检,抽检结果全部合格。

第五条

申报示范园的创建主体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长沙市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申报书;

2、创建主体编制的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


(未完,全文共2390字,当前显示75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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