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政府用于扶持和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扶持范围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用于土地流转租金银行贷款贴息、规范化建设扶持、合作社业务培训。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本市范围内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为宗旨,原则上要求社员10人以上,带动农户在150户以上,带动农民增收明显。
(2)产业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在当地农业产业中所占比例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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