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民专业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专项资金。通过财政专项引导性资金的投入,调动农民积极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农民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收入,促进全省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实行标准文本申报、专家评审、择优安排、监督检查和总结验收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必须是立足农村、源自农民、真正服务于农民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一年以上,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在20户以上,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以及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等。
(二)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宗旨,具备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和监督机构。
(三)产权明晰,股权结构合法,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建立成员个人明细账户,实行盈余返还。
(四)围绕当地主导或特色产业成立,符合我省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市场前景和预期效益。
(未完,全文共1791字,当前显示58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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