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实施细则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银行代理业务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银行、邮政代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我司与商业银行、邮政保险代理公司、信用社等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兼业代理机构”)合作流程与机制,明确双方合作的权利及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银行代理业务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章银行代理业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我司在与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合作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公平竞争与诚信合作的原则,促进银保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第三条我司在充分考虑兼业代理机构资本充足率、风险管控能力、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情况后决定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
第四条我司应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合作兼业代理机构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职业道德以及单证管理等培训活动。
第五条我司应为合作的兼业代理机构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章合作兼业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兼业代理机构在开展代理活动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兼业代理机构应自觉遵守并履行双方总对总或分对分签署的兼业代理合作协议中相关规定要求,严格遵守各项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八条兼业代理机构及其各网点应取得合法有效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且已获得法人授权,兼业代理机构应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放置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
第九条兼业代理机构保险销售人员需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进行产品销售。兼业代理机构应接受我司组织的业务培训,并通过相应的业务考试或考核方可进行相关销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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