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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改造专项建设基金支持重点

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鼓励和支持企业实现内涵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和“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企业技术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3〕59号)有关精神以及《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编制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和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县)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并受理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申报,负责项目跟踪、管理,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一)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品结构。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试验室等创新载体改造升级,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技术的项目。支持加快自主创新成果应用,加速产品升级换代,提升产品质量的项目。

(二)提高装备水平,促进绿色发展和安全生产。支持重点企业加快装备升级,提升工艺水平,推广应用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先进制造系统,智能化设备及大型成套技术装备的项目,以及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改造和推进研发检测能力建设项目。

(三)推动制造业信息化和服务化,促进产业深度融合。支持信息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管理等环节的应用,制造业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项目。

(四)推动军用产业和民用产业结合,促进资源共享。支持军工技术向民用产品转化的项目。

(五)推动产业集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布局。支持工业园区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项目,以及重点产业集聚区的研发设计、质量认证、试验检测、信息服务、综合利用等公共服务平台升级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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