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试行)的通知深府〔2006〕93号
《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
一、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目标要求,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深府〔2004〕204号)精神,制定本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是工业用地项目前置评估、资格预审和审批工业项目用地规模,以及加强工业项目用地后续管理,评价用地效益的重要依据。
三、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四、本标准由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这五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应当不低于表1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二)土地产出率应当不低于表2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三)容积率控制指标应当不低于表3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四)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当符合表4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五)工业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应当符合表5的规定,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在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上述五项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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