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发布单位】
81908
【发布文号】
深府[1997]183号【发布日期】
1997-06-11【生效日期】
1997-06-1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外省市
自治区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1997)183号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外省市自治区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外省市自治区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驻外省、市、自治区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的综合职能,规范对驻外办事处的管理,把驻外办事处建成精干、高效、多能的政府工作机构,更好地为深圳市的政治、经济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受市政府委托,管理深圳市各驻外办事处。市经协办负责驻外办事处的人事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驻外办事处的业务联系和指导,支持驻外办事处的工作。驻外办事处在对外交往中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
第四条第四条驻外办事处应主动接受驻地党政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驻外办事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各种规章制度。
第二章性质和任务
第六条第六条驻外办事处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行使其职权。
第七条第七条驻外办事处列入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其人员编制以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复为准。
第八条第八条驻外办事处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介绍深圳市的发展情况,密切与驻地及周边地区政府之间的联系,促进深圳与兄弟省市之间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二)根据中国共产党深圳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决策目标的需要,及时、准确地提供驻地及周边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重要信息。
(三)协助做好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政务活动、专项考察和其他重要活动,以及深圳与内地间的对口扶持和经济协作等工作。
(四)管理深圳驻当地单位的党组织,建立健全深圳驻外单位的党委。切实抓好深圳驻当地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建立和健全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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