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升司法警察素质分析对策
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人民警察在检察机关的特殊武装组织形式。根据高检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协助参与检察官办案时可履行九项职责。实践证明,司法警察通过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保障检察办案安全和检察官人身安全作用,较好实现了为检察办案的全过程保驾护航目标。
一、当前司法警察素质存在的不足
司法警察的职能是否能得到较好发挥,关键在其警务职能意识及警务技能等方面,这是司法警察素质的核心内容。就司法警察目前的素质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学历水平参差不齐。从目前的政策看,从机关内部转编的司法警察大部分原来主要从事的是驾驶工作,有相当一部分司法警察文化基础、业务水平和基本技能较差,应变和反应能力不强,而从社会上招考的司法警察业务技能素质尚有欠缺。司法警察学历水平的差异较大,知识结构也不平衡,直接导致在职司法警察发展前途受限,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是警务技能训练不够。一方面,从司法警察工作特点看,45岁以后一般都难以适应司法警察工作(法警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而一些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上,甚至50岁以上,年龄偏大,在参加专业的体能、技能训练时,对于强度、耐力和对抗性上均不能达到标准要求。另一方面,囿于场地、设施等因素,很多训练科目无法落到实处,部分司法警察成了坐办公室的“文职”警察。长此以往,司法警察体能必将下降,相应其警务技能也就不能适应检察办案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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