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告
第37号
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
—1—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布点规划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
—2—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第六条全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每个县级行政区不超过2户布点。
第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点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布设,并报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八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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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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