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摘要:
为严格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和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监管,国家相关部门制定本细则依法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林零售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和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监管,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证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经营的企业和只从事烟花爆竹储存业务的企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对批发企业的规定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范围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公司申报资料的初审和现场审查;负责批发企业所属仓库新、改、扩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审查;负责设区的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规划布局,在满足需要的条件下,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不得收费,所需许可证工本费由发证机关同级财政解决。
第二章经营布点规划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含批发和零售),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第六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布点的规划,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州)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后编制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百万人口以下的县级行政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按2家布点,百万人口以上的县级行政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按2—3家布点。成都市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不超过3家。
第九条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经营企业的设立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划,原则上全省不超过5家。
第三章批发经营许可
第十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保管员、守护员等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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