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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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煤炭需求迅速增加。为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对小煤矿实施整合技改、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积极促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保障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求。但在发展过程中,部分建设项目违反项目建设程序,违背项目建设规律,无序施工问题突出,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前期工作不到位、工程设计不规范、施工质量不达标,煤矿建设市场主体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地方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力度亟待加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范煤矿建设施工程序,保障煤矿建设施工安全,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落实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职能
(一)明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建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能。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建设安全全面负责,是项目建设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建立统一管理机制。煤矿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统一指挥、反应灵敏、控制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期间领导带班下井等安全管理制度,按专业配足安全、技术人员,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建设单位要指派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三)规范建设项目招投标。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招标。在施工、监理招标中,要结合煤矿建设施工的灾害特点,合理划分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招标工程标段。一个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原则上只能发包给1个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大型及以上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的施工单位不得超过2个。
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建设单位不得压低正常工程造价,不得随意压减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影响安全。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项目核准的要求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加强井田地质勘查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井田地质勘查资料应当达到相关规范要求,确保资源储量、构造、瓦斯、水文
等开采条件满足煤矿设计需要。井田地质勘查报告必须经过评审,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五)做好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工作。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区,以及井田内开采煤层瓦斯压力等单项突出危险性指标超标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可能揭露的平均厚度在0.3米以上的所有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结论应当适用全矿井开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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