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梅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梅州市《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8‟6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以健全和规范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加快我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指经市中小企业局确认的,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特征的,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创意设计、投资融资、质量检测、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才培训、节能环保、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物流服务等服务的法人实体。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市中小企业局负责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指导、协调、认定和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当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规划、管理及初审上报工作。
第四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认定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梅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连续运营两年以上,具有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配套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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