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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经信服指字„2010‟400号

各盟市经信委(经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9‟66号)文件精神,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

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9‟66号)精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协助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示范平台的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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