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政府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福田区政府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接收和使用,根据《深圳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以下简称社区配套物业)指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为社区或公众提供专项公共服务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产权归政府的居委会、社康中心、社区服务中心、托老中心、警务室、文体活动中心、中小学、幼儿园、公厕、垃圾站以及市场、停车场、商业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田辖区内商业、办公、住宅等商品房,各类政策性住房以及城市更新等项目的社区配套物业。
第四条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中心)代表区政府对福田辖区内社区配套物业的规划、建设、接收和使用行使建议权、监督权,并统一接收、登记及调配使用。
第二章规划
第五条
社区配套物业的配置应根据中心城区未来发展需求,以城市规划为指引,以街道和社区为单元,综合考虑政策要求、区位条件、功能定位、布局现状和市场开发
1等情况统筹规划,使辖区内政府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配置达到布局合理、标准统
一、规模充足、功能完善、产权清晰、效能集约的目标。
第六条新开工用地项目方案审批阶段,须征求物业管理中心对社区配套物业规划设计的意见,程序如下:
(一)开发建设单位须在规划国土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持社区配套物业的项目规划及图纸征求物业管理中心意见。
(二)经审核同意的,物业管理中心向规划国土部门出具《审核同意意见函》并抄送开发建设单位;审核有异议的,退回开发建设单位修改、完善设计方案;修改方案仍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物业管理中心向规划国土部门出具《审核异议函》并抄送开发建设单位。
第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方案审批阶段,须征求物业管理中心对社区配套物业规划设计的意见,程序如下:
(一)根据规划国土部门的规划设计要求,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社区配套物业规划设计方案,并书面征求物业管理中心意见。
(二)经审核同意的,物业管理中心向主管部门出具《审核同意意见函》并抄送开发建设单位;审核有异议的,退回主管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修改、完善设计方案;修改方案仍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物业管理中心向主管部门出具《审核异议函》并抄送开发建设单位。
第三章建设
第八条
物业管理中心应详细审核社区配套物业的规划建设方案及施工图纸,对物业的种类、名称、位置、权属、面积、空间、功能等指标进行审核。
(一)社区配套物业须按市、区有关规定进行配置,具体标准:
2
1、社区工作站(居委会)200平方米以上;
2、社区综治办和人民调解室100平方米以上;
3、社区图书室100平方米以上;
4、社区党员活动室100平方米以上;
5、社区文体活动室200平方米以上;
6、社区警务室10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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